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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农药可入罪判刑西畴槭

时间:2022/07/13 16:13:00 编辑:

违法使用农药可入罪判刑

违法生产、销售农药可入罪判刑,人们早已熟知,而且每年都有相关案例发生。违法使用农药也可入罪判刑,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认识或熟视无睹。很有必要从宣传和认识上补上一课。

其实,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屡屡出现问题,由于人们在认识上存在偏见,由于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没有法律界定、存在法律盲区,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农药就被推倒风口浪尖、遭到人们的质疑,以至社会上谈药色变、甚至仇视农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极不客观的,也是极不科学、极不公正的。值得欣慰的是,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究竟应该怎样监管在各方的呼吁之下,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2013年应该是农药行业刻骨铭心的一年,湖南、湖北、河南、广西、江西等多省的农药企业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有多名企业法人被公安部门羁押。正当人们惊呼法律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处罚不公的时候,今年早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已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已于2013年5月4日起执行。《司法解释》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将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对农药产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实现全过程监管,并且一视同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农药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根据《司法解释》,违法使用农药出现在以下3个方面,应该引起农药使用者的高度重视:

第一是使用禁用农药。《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处罚。

第二是使用限用农药。《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规定,限用农药属于也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处罚依据和定罪同上一条。

第三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综上所述,无论是使用禁用农药、限用农药,还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都是违法行为。一旦触犯,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在,在农药的使用过程也有法可依了,关键是各级执法部门必须对农药使用者的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而且还要执法必严,在执法过程中不讲情面、不留死角。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毒豇豆、毒乌龙茶、毒生姜等令人痛心疾首的、违法使用农药的典型案例发生,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从而确保消费者对农产品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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